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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能国际计 (略) (略) 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 、交易时间
* 日 * : * - * : * 。
* 、交易资格
( * )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及煤炭经销企业,不同煤炭企业,如属于同 * 法人或同 * 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 * 煤种的交易。
( * )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5万元,若交易商参与多个煤种提报,则保证金按相应比例增加。
* 、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 (略) 。
* 、煤炭质量标准(表 * )
品种
系列 |
煤种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MJ/kg) |
收到基全水(Mt)(%) |
干燥基全硫 (St,d)(%) |
粒度(mm) |
软化温度
(ST)
(℃)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Vdaf)
(%) |
(略) 采购 |
混煤 |
* . * |
≤ * |
≤2 |
≤ * |
≥ * |
≥ * |
* 、 * 年8 (略) 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 年8月份委托价及采购量(表 * )
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委托价
(元/吨) |
最小提报量(万吨) |
最大提报量(万吨) |
采购量
(万吨) |
运输方式 |
(略) 采购标段 |
华电 (略) 煤场 |
混煤 |
* |
≥1 |
≤2 |
2 |
汽运 |
备注:1.结算依据以购方煤质化验结果及过磅数量质价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为准。
2.汽车运输交 (略) 交货,委托 (略) 含税价。
3.拉运 (略) 为自卸车,否则卸煤费自理。如 (略) ,运煤车辆为非自卸车,需签订相关的卸车安全协议, (略) 接卸的过程中发生人身车辆安全事故,我公司概不负责。
* 、要求
( * )计价标准:
1.合同期限内来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 * MJ/kg,以 * . * MJ/kg为基准,每升高(降低)0. * MJ/kg,基准交货价按照基础价格除以基础热值上浮(下浮);Qnet,ar< * . * MJ/kg,以 * . * MJ/kg为基准,每降低0. * MJ/kg,基准交货价(按照基础价格除以基础热值)乘以2下浮。
2.合同期限内来煤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时,每降低0.1%,基准交货价下浮0.5元/吨。
3.合同期内来煤干燥基全硫St,d>2%时,每升高0.1%,基准交货价下浮2元/吨;St,d>2.2%时,自2.2%开始计算,每升高0.1%,基准交货价下浮4元/吨。
4.合同期限内来煤收到基全水分Mt> * %时,每升高1%,基准交货价下浮2元/吨。
5.当天来煤软化温度ST< * ℃,基准交货价下浮 * 元/吨;当天来煤ST< * ℃,基准交货价下浮 * 元/吨;当天来煤ST< * ℃,基准交货价下浮 * 元/吨。
6.因供方原因造成合同期限内实际供应量与合同约定量不 * 致的, (略) 理:
(1)实际供应量<合同约定供应量 * %的,除全额扣除5万元履约保证金外,再扣除本批次煤款 * 万元;
(2)合同约定供应量的 * %≤合同期限内实际供应量<合同约定供应量 * %的,基准交货价下浮 * 元/吨;
(3)合同期限内实际供应量﹥合同约定供应量 * %的,基准交货价下浮 * 元/吨。
(4)合同约定供应量的 * %≤合同期限内实际供应量≤合同约定供应量 * %的,基准交货价不下浮。
7.因收货单位接卸、限供等原因造成合同期限内实际供应量<合同约定供应量 * %的,不扣除履约保证金;因收货单位接卸、限供等原因造成合同约定供应量 * %的≤合同期限内实际供应量<合同约定供应量 * %的,基准交货价不下浮;因收货单位需求造成合同期限内实际供应量>合同约定供应量 * %的,基准交货价不下浮。
8.供方供应的煤炭故意掺假, * 经确认,当天来煤拒收,合同期限内来煤基准交货价下浮 * %,并列入黑名单。
( * )拒收条件
当供方发生下述情况时,收货单位有权拒收。
1.供方供应的煤炭来自或掺有非合同矿点或非合同煤种品种(宁东 (略) 、 (略) 庙 (略) 、 (略) 及银北地区的正义关 (略) 、红果子 (略) 、王泉沟 (略) 、掺杂无烟煤、焦粒等)。
2.收货单位依据本合同签订的 (略) 日期 (略) 发运。供方按收货单位要求组织煤炭均衡发运;若供方不按收货单位要求组织发运,收货单位将对该批(车)煤炭直接拒收。
3.供方供应的煤炭不符合机械采样标准要求,如来煤粒度大于 * mm、堵采样头及采样头采样量不足等。
4.供方严格按照规定装运煤炭(平厢装载,以机械采样机自动采样和路途中不撒落煤为最基本要求),如造成路面污染,除将该污染区域无偿清理干净,并自 (略) 理。
5.供方单批(车)供应煤炭的指标达到下列标准之 * 的:
(1)Qnet,ar< * . * MJ/kg;(2)St,d>3%;(3)Vdaf< * %;(4)Mt> * %。
若供方出现上述第1至4条拒收情形并因供方原因导致收货单位无法拒收时,买方有权拒付货款。若供方出现上述第5条拒收情形并导致收货单位无法拒收时,买房将对该批(车)达到拒收条件的指标在本合 (略) 单独考核,同时该批(车)的数量及指标仍按本合同约 (略) 结算;达到拒收条件的指标具体考核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Qnet,ar考核金额=﹝ * . * -该批(车)实际Qnet,ar﹞÷0. * ×热值单扣浮动值×该批(车)数量
St,d考核金额=﹝该批(车)实际St,d-2%﹞×2× * ×该批(车)数量
Vdaf考核金额=﹝ * %-该批(车)实际Vdaf﹞×0.5× * ×该批(车)数量
Mt考核金额=﹝该批(车)实际Mt- * %﹞×2× * ×该批(车)数量
* 、煤炭质量验收
( * )质量以到达交货地点后,收货单位按国家标准检测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 )数量以到达交货地点后,收货单位实际检斤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 * )供方供应的煤炭每月连续2次或累计3次出现符合本合同拒收、拒付情形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 * )若出现因运输、 (略) 等原因引起的价格变化,需方有权对本合同基 (略) 调整,若供方不同意需方调整后的基准交货价,则本合同自需方价格调整之日起即刻终止。
* 、违约责任
( * )若因供方原因未能按合同或需方通知的时间和数量供应煤炭的,由此给收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需方向收货单位赔偿后,有权向供方追偿并要求供方按照合同结算煤款总额的 * %承担违约责任。
( * )供方如单方 (略) (略) 合同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给收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需方向收货单位赔偿后,有权向供方追偿并要求供方按着合同结算煤款总额的 * %承担违约责任。
( * )因收货单位根据本合同约定拒收的煤炭,所产生的 * 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如给收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需方向收货单位赔偿后,有权向供方追偿并要求供方按照合同结算煤款总额的 * %承担违约责任。
( * ) (略) 中,如 * 方违约,守约方采 (略) 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评估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十、其它
( * )供方对运输及装卸煤过程的安全问题负责,供方车辆在 (略) 发生的任何事故及安全问题均由供方承担,与需方无关。如给收货单位造成损失、向收货单位赔偿,供方承诺在合同结算时按向收货单位赔偿的同等金 (略) 违约补偿。
( * )车辆到达交货地点后,须遵守收货单位的统 * 调度管理,严格按照收货单位指定 (略) 车和卸载,如有加塞、故意阻挡 (略) 为,收货单位有权采 (略) 理车辆并按照直接损失大小扣减煤款。收货单位在扣减需方煤款后,需方在支付供方煤款时予以扣结算。
( * )供方承诺:遵守收货单位验收流程, (略) 登记、按规定采样、过重磅、 (略) 质检后卸车、过轻磅、出厂等,如不按上述 (略) ,由此造成损失由供方负责,需方有权对责任车辆拒付煤款;若煤质异常(来煤滴水、含矸石等),供方接受收货 (略) 理并将 (略) ;依法经营,严禁各 (略) 为,如发生对需方及收货单位工作人员商业 (略) 为, * 经查实,需方有权按照当批次来煤价款的2-3倍扣减作为违约金。
十 * 、货款支付
采用 * 票送票制,原则上 * %现金电汇的结算方式(具体结算方式按合同和 (略) ),需方收到供方提供收货单位出具正规的磅单或化验结果予以支付该批次煤款的 * %,合同结束,需方在收到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供方支付剩余货款。
十 * 、 (略) 理
( * ) (略) 理
1.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 (略) 提出退保证金申请, * 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2.实际供应量<合同约定供应量 * %的,除全额扣除5万元履约保证金外。
3.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 * %以上(含 * %),可在煤炭 (略) 期满后 * 日内,由交易商申请, (略) 及 (略) (略) 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4. (略) 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 (略) (略) 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 (略) 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5.保证金
单位: (略) (略)
(略) : (略) (略)
账户: ***
( * )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由内蒙 (略) (略) 列依次增补, (略) 价若与放弃合同单位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放弃方按增补数量弥补增补 * 方。
( * )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交易商违法, (略) (略) 理结果为准。
十 * 、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 (略) (略) 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 (略) (略) 专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 * 、 (略) 期
从 * 日0: (略) ,至 * 日 * : * 止。
* 〇 * * 年 * 月 *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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