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 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 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 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 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按照交易规则成为最终受让方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须与前期提交的电子版材料一致)递交至 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后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办理交接 过户手续。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收到价款及 交易服务费后将价款转付转让方。 3、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承诺与受让方共同积极办理交接及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所涉及 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分别承担。受让方应在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程序。 5、本次转让项目转让方因抵贷取得,尚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转让涉及两次过户,由原证载所有人过户 至转让方名下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过户至最终受让方产生的税费及欠费等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本次转让房产在转让方持有时及交付后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 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 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